查看原文
其他

又一起法官遇害?除了谴责暴力,还需要能做些什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今天,“红星新闻”报道,网传河南某法院一法官遇害,记者核实了相关法院,得到的答复是,“确有此事发生,具体情况警方正在处理”。

网上的留言区里,也有留言说了大致情况的,但语焉不详,这里也就不传播了,除了谴责暴力的,加强安保的,更多的留言,一是希望能公布真相,以儆效尤;二是谈论自己案件诉讼感受的。

公开报道显示,上一次法官遇害事件,是湖南高院法官周春梅遇害案:2021年1月12日早上,在家里的地下车库,周春梅被扮演成保洁员、盯梢了5天的自己同学兼老乡向慧用刀刺死。

根据湖南高院的“通报”,向慧是因为周春梅拒绝对自己起诉的案件打招呼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2021年5月19日,长沙市中院对被告人向慧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慧死刑,民事赔偿38781.5元。一审判决后,向慧提起上诉,湖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核准了死刑裁定。

近些年法官遇害的案件还有,2020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郝某被案件当事人吴某仁在法庭收发室刺杀,马彩云法官在家中被害,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家中被杀害,沭阳法院周龙法官上班途中被报复伤害,南川法院田法官下班途中被报复伤害......

类似的杀害法官案件可见,无论是网友声音,还是司法做法,对于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都是一律死刑的。法官,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没有保障,又如何保障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出于避免暴力伤害蔓延的需要,对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是有必要做出最严厉处罚的。

虽然法官遇害案件仅是个例,而且只是偶发,但对于遇害者及其家庭而言,伤害却是百分之百的。无论是对谁一己执念就暴力伤人生命,以自己的观点对他人生命予以评判剥夺,都不应成为正常现象。

尤其对于法官而言,其承担的司法职能要求,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职业安全保障,社会应该给予必要的包容宽容,因为,社会需要不惧异议、敢于裁判的法官。况且,对于法官的质疑、异议,虽然说不能一概而论,但很多都是带着有色眼镜、自己错误理解,乃至被人错误引导的。

然而,一发生法官遇袭事件,媒体上只见谴责暴力、严惩凶手的声音,实践中只会实行越来越严格的法院安检措施,却少有深入报道、还原真相、反思成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事实一再证明,严惩凶手以至于都是判处死刑,避免了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吗?

在司法圈,流传着一种烟语君不赞成的观点,那就是现在的案件当事人都很危险,作为司法人员,跟当事人越接触的少越好,最好是案子只是书面审理,互不见面互不接触。这样的观点,在留言区里也很常见,表现就是,不要打电话不要来法院面见法官,案情沟通没必要回去等判决就行,对案件处理不服就去上诉申诉......给出的理由是,法官案件太多没时间,骨子里是对当事人深深的不信任。

信任都是相互的,信任的建立来自待人接物细节的体现。当法官天天为了数字考核上的任务完成而忙于程序性的结案时,当法官自认为两袖清风问心无愧对自己的案件裁判充满任性而自信时,当法官为了避免谈话内容被录音而拒绝一切当事人的案情沟通时,有没有想过,是否忽略了司法案件处理中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一旦产生信任怀疑的话,后果会是什么?

在司法人员看来,当事人的案件,不过是自己一年处理几百件案件中的一件,涉及的纠纷金额不过是自己经手案件中的毛毛雨,但是对于每个当事人而言,其将纠纷诉至法院,很多都是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抱着官司必胜的信心和对司法的信任。详见本号《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是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请善待这份信任和期盼》(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文,最高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工作要求,很多人觉得只是口号而已,根本没有领会其中的现实意义。

烟语君曾经跟一个法院人员沟通过这个问题,在她看来,法院现在的案件太多了,考核任务又很重,根本处理和应付不过来,司法工作难免有不依法办案、细节经不起推敲的地方,比如说,立案拖得时间太长、法律程序执行的不严、证据审查的不细致等等,当事人应该理解。

烟语君跟她说的是,你这样的观点,完全是站在自己的工作角度,根本没有体会到现在当事人打官司有多不容易,他们能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是寄予了多高的期望。在司法人员看来微不足道的案件,背后可能是当事人花费了几年的积蓄和精力准备,当知道案件被草率处理后,会有什么样的心情。

奈何,这样的沟通,往往以各说各话、各说各理,最后成了那句“我也没有办法”结束。理解来自沟通,怀疑来自隔阂,这是基本的常识和规律。翻看这些法官遇袭的案件,起因往往都是在法官和外人看来不起眼的案件,却成为凶手心理上过不去的坎儿,涉事法官及家人的人生悲剧。

有人肯定会说,现在的有些人越来越难沟通,打官司就是抱着必须判自己胜诉,否则就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心理,甚至有些人,打官司之初就是抱着对法院、对法官不信任的看法去的,根本没有办法沟通,或是听不进去法理事理,更别说让他们理解司法也是有局限性和实际困难了。

这个世界上,哪有沟通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保证?但是,这不是拒绝沟通的理由,因为,沟通,才可以最大限度消除误解的机会和可能,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沟通不畅造成的怀疑和怨恨。

就如同司法公开一样,尽管案情披露会遭遇一些热议和质疑,但敢于公开、经得起公开,不仅是自信的表现,更是最大限度消除“暗箱操作”怀疑和化解案件处理矛盾的最好方式。

最后,希望不再发生法官遇袭的事件,社会需要法官安全的审理案件!

  往期文章:小说:提拔


  往期文章:刑事合规要叫停?为何理论界极力推崇,实务界却反对者多


  往期文章:一封针对法官的举报信


  往期文章:公开审理案件,法律规定可以旁听、庭审直播,为何不能录音录像?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